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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16949内审员要求
IATF16949对内审员是有着相关要求的,根据IATF16949标准的7.2.3规定,要求IATF16949内审员能力如下:
7.2.3内部审核员能力
组织应有形成文件的过程,用于验证内部审核员的能力,要考虑到顾客特定要求。关于审核员能力的更多参考,参见I SO19011。组织应保持一份合格内部审核员名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应全部能够证实最少具备以下能力:a)了解汽车审核过程方法,包括基于风险的思维;b)了解适用的顾客特定要求;
c)了解IS09001 和IATF16949 中适用的与审核范围有关的要求:d)了解与审核范围有关的适用的核心工具的要求;e)了解如何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审核以及关闭审核发现。另外,制造过程审核员还应证实对于待审核的相关制造过程,其具有技术知识,包括过程风险分析(例如PFME AA)和控制计划。产品审核员还应证实其了解产品要求,并能使用相关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证产品符合性。在通过培训来取得人员能力的情况下,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证实培训师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内部审核员能力的维持与改进应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证实:
0)每年执行组织规定的最小数量的审核,并且g)保持基于内部更改(如过程技术)和外部更改(如:IS09001、IATF16949、核心工具及顾客特定)对相关要求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