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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注:坠落基准面是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 h 分为4个区段:2m≤ h ≤5m,5m< h ≤15m,15m< h ≤30m, h >30m。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①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 s )以上。
②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③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④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⑤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⑥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下表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10 | 1.7 | 220 | 4.0 |
35 | 2.0 | 330 | 5.0 |
63-110 | 2.5 | 500 | 6.0 |
⑦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
⑧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⑨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第2项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规定的 A 类法分级,存在第2项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规定的 B 类法分级。
分类法 | 高处作业的高度/m | |||
2m≤ h ≤5m | 5m< h ≤15m | 15m< h ≤30m | h >30m | |
A | Ⅰ | Ⅱ | Ⅲ | Ⅳ |
B | Ⅱ | Ⅲ | Ⅳ | Ⅳ |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①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②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③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④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⑤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⑥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⑦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⑧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⑨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⑩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